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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指南 普通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来源:www.0855job.com 时间:2015-07-22 作者:www.0855job.com 浏览量:

一、事项名称

普通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2.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3.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4.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5.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6.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7.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8.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9.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10.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11.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12.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13.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式四份)

1.设立申请 。设立申请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 ;个人举办的,需提交身份证。

3.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捐赠公证书。

5.填报《贵州省技工学校申报设立审批备案表》。

6.拟任技工学校校长、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等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7.实习、实验设备的有效证明文件。

8.自有房产的出具《房地产证》 ;如租赁校舍办学的,需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约文件。

9.拟举办专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

10.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县(市)及省直管县成立技工学校,由所在地县人社局或申请成立单位提出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向州人社局申报;省、州直管部门成立技工学校,由申请设立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向州人社局申报;企业办学、民办学校,由申请成立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办学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向州人社局申报;通过双挂牌成立技工学校按前述程序办理。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审查备案—研究决定—公示公开--报省人社厅审批—审批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申请筹设的30日,申请正式设立的3个月

承诺时限:申请筹设的30日,申请正式设立的3个月(以上报省厅为办结)

六、收费标准 :

此项目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 :

八、办件类型

上报件

九、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56号)。

十、咨询电话和地址

联系电话:0855-8232855

传真号码:0855-8232855

通讯地址:凯里市北京东路11号州大礼堂外三楼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科,5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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