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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东南人社局通〔2015〕143号)

来源:www.0855job.com 时间:2015-08-04 作者:www.0855job.com 浏览量: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人社局通〔2015143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凯里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档案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75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东南州档案局

2015630

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 2014] 759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原《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档案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专业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黔人通[ 2007 ]106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档案局

20141230

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档案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档案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中从事各类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

3.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4.非档案专业毕业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市(州)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组织的档案专业培训。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的,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4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年申报。

三、助理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助理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3.中职学校毕业,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第八条 评审条件

1.基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比较系统掌握了解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一定业务工作能力。

3.积极参与档案管理、理论研究、史料编辑和业务培训等工作,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

四、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

2.获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5年以上。

5.中职学校毕业,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7年以上。

第十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能根据需要起草制定切合本地区、本系统或本部门工作实际

的规章制度。

(3)了解档案专业国内外最新的理论和发展动态,熟悉本地区、本系统或本部门档案工作情况,并结合实践提出可行性建议。

(4)能运用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开发利用等工作环节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能独立进行档案理论基础和业务工作研究。

(2)具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独立从事或指导档案业务工作开展的能力和经历。

(4)具有独立完成档案材料的编研的能力与经历。

(5)有参加本地区、本系统或本部门工作情况调研,独立完成调研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的经历。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二:

1.参与选题并担任过20万字以上档案史料汇编的编辑、审稿与制定方案,或担任过2种以上(每种10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2.主持制定或修订过本岗位业务规范,参与完成3次以上年度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工作或1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

3.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岗位业务规范,提供过10次以上系统咨询服务。

4.参与制定、修订过2种以上档案保管期限表或2种以上其他档案鉴定工作规范,参与鉴定档案200卷或2000件以上。

5.主持制定或修订过本岗位技术规范或标准,及时解决业务操作或设备维修方面的疑难问题。

6.讲授档案专业课不少于150学时。

7.组织完成本单位档案工作通过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三星级以上评估。

8.获市(厅)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

(三)学术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公开出版刊物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办的档案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独立撰写并出版档案专著1万字以上或汇编公开出版档案文献资料个人完成累计5万字以上。

3.参加省级以上档案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获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2次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满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公开出版刊物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办的档案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1篇以上。

2.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档案专业著作5万字以上或汇编公开出版档案文献资料个人完成累计20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3)。

4.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

5.主持完成本单位档案工作通过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四星级以上评估。

6.参加省级以上档案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获一等奖或获二等奖2次以上。

五、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满3年以上。

3.获双学士学位,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满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满5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满7年以上。

第十二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研究,并有一定水平的论著。

(2)熟悉与档案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工作成绩显著。

(3)掌握档案专业国内外最新的理论研究和发展动态,能结合实际提出影响本地区、本系统或本部门档案事业发展的可行性建议。

(4)能运用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开发利用等工作中遇到的复杂问题,表现出较高水平。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有研究档案业务工作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研究的能力与经历,对档案的内容和形成规律有独到见解。

(2)精通业务,能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区、本系统或本部门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3)参与档案事业发展重要课题的选题、立项、论证及实施的全过程,能就其中复杂的技术问题进行改进并被采纳认可。

(4)具有熟练从事试验研究、推广应用新成果的能力和经历,能具体解答档案业务、理论咨询中的疑难问题。

(5)有较深档案学理论学术水平,能解决史料编研疑难问题。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二:

1.主持选题并担任30万字以上档案史料汇编的方案制定、编辑与审稿,主持过3种以上(每种10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2.主持制定过接收征集方案,接收档案600卷以上,征集珍贵档案6件以上。

3.制订过整理编目方案,主持完成组卷150卷以上(或调整组卷600卷以上)或完成编制大型检索工具1种以上。

4.主持制定或修订3个以上业务规范,并主持完成10次以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档案利用或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工作。

5.主持制定、修订3种以上档案保管期限表,根据单位档案保管台账,每年至少完成l篇以上有一定水平的档案清点和库房温湿度分析报告;并主持制定、修订3种以上档案鉴定工作规范,主持鉴定档案800卷(8000件)以上或独立鉴定档案400卷(4000件)以上。

6.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岗位技术规范或标准,主持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在本单位应用或开发。

7.讲授档案专业课不少于200个学时,并承担不少于10名大学毕业生的论文指导工作。

8.组织完成本单位档案工作通过企事业档案工作四星级以上评估。

9.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3)。

(三)学术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公开出版刊物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办的档案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有1篇以上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独立撰写并出版档案专业著作5万字以上或汇编公开出版档案文献资料个人完成累计10万字以上。

3.参加省级以上档案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获一等奖或获二等奖2次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满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公开出版刊物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办的档案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2篇以上。

2.独立撰写并出版档案专著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公开出版档案文献资料累计50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3)。

4.参加中国档案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获一等奖1次以上。

5.组织完成本单位档案工作通过企事业档案工作五星级评估。

6.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六、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以上。

第十四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造诣,并有较高水平的论著。

(2)精通与档案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扎实的理论功底,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创造性地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工作成绩卓著,对档案事业有较大贡献。

(3)对档案专业国内外最新的理论研究和发展动态有深入研究,能结合理论和实际提出影响本地区、本系统或本部门档案事业发展的可行性建议。

(4)能创造性地运用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档案征集、保管、利用等工作中遇到的制约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表现出较高水平。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有研究国内外档案工作历史、现状、趋势和介绍、推荐国内外科研成果的能力与经历,能切合实际制定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具有熟练从事试验研究、推广应用新成果的能力和经历,能创造性地解决档案业务和理论咨询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有深厚的档案学理论学术造诣,能解决大型史料编审疑难问题。

(4)有组织指导档案学研究,并将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运用到具体工作实践的能力与经历。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二:

1.独立完成档案史料汇编30万字以上或档案参考资料10万字以上。

2.制定过接收征集的方案,接收档案1000卷以上,征集珍贵档案10件以上。

3.制订过整理编目方案,主持完成组卷200卷以上(或调整组卷1000卷以上)或完成编制大型检索工具2种以上。

4.有700小时以上上机或进行业务操作的经验和本人撰写的反映700小时以上工作经验的业务报告。

5.有3年以上利用接待工作经验,收集整理利用效果100例以上并撰写过利用接待分析报告。

6.主持制定、修订4种以上档案保管期限表,根据单位档案保管台账,每年至少完成1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档案清点和库房温湿度分析报告并用以指导工作;并主持制定、修订4种以上档案鉴定工作规范,主持鉴定档案1000卷(10000件)以上或独立鉴定档案500卷(5000件)以上。

7.讲授档案专业课不少于250个学时,并承担不少于15名大学毕业生的论文指导工作。

8.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9.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

(三)学术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公开出版刊物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办的档案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有2篇以上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独立撰写并出版档案专著30万字以上或汇编公开出版档案文献资料个人完成累计40万字以上。

3.参加中国档案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获一等奖或获二等奖2次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满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1.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排名第1);或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第1)。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公开出版刊物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办的档案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专业论文8篇以上,或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4篇以上。

3.独立撰写并出版专著20万字以上或汇编并公开出版档案文献资料个人完成累计80万字以上。

4.组织完成本系统或本单位档案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级表彰。

七、附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称“论文”,除注明的外,是指公开发表在国内统一刊号( CN)、国际标准刊号(ISSN)档案专业学术期刊(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上发表的论文。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称“著作、专著、文献资料”,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专著、文献资料。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本《条件》中“业绩成果”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二”,是指不同项目满足两项“业绩成果”或满足同一“业绩成果”两次。

第二十条 本《条件》所称“主持”,是指负责档案专业科研项目和专业的掌握或处理(如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的主编,收集、整理、鉴定、信息开发等项目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所称“档案汇编”,是指人为积累的同属一个题目、一个人物、一个事件或一种类型的档案史料及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所称“档案参考资料”,是指根据档案内容综合编写而成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档案信息素材,包括大事记、组织沿革、专题概要、基础(统计)数字汇集、会议(项目)简介等。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所称“重要档案”,是指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机关形成的档案或各单位决策层的会议记录,阶段性重要工作的系统文件,资产和权益原始凭证,工程、设备、研究成果及新产品开发、传统专有技术等的技术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所称“珍贵档案”,是指反映重大事件和社会名人的有关文字、声像等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所称“疑难问题”,是指档案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所称“系统咨询服务”,是指全面介绍馆(室)藏内容、检索工具、汇编史料、参考资料,帮助不能确定查找范围、没有具体查找线索的档案利用者解决查询问题,或为来本馆(室)参观交流人员做导引性介绍。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专业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 2007 ]106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12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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