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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贵州省翻译系列民语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黔东南人社局通〔2015〕148号)

来源:www.0855job.com 时间:2015-08-07 作者:www.0855job.com 浏览量: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贵州省翻译系列民语

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

条件(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黔东南人社局通〔2015148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凯里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局、州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翻译系列民语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7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东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5720

关于印发《贵州省翻译系列民语翻译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

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 2014] 749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宗委,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宗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翻译系列民语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我们进一步修订完善。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41224

贵州省翻译系列民语翻译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少数民族语言(以下简称民语)翻译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生产力发展,根据《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民语翻译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对跨系列申报取得民语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单位主管部门应同等对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聘。

第五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助理翻译、翻译、副译审、译审,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符合当年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4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年申报。

三、助理翻译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条件

申报助理翻译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从事民语翻译工作。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民语翻译工作,见习1年满考核合格。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民语翻译工作3年以上。

4、中职学校毕业,从事民语翻译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 评审条件

l、具备助理翻译职务所要求的少数民族语言专业基础知识和能力,民语水平测试达到丙级以上。

2、承担一般性文化、教育、新闻、科技、司法、旅游等方面的民语翻译工作,口译概念表达正确,笔译内.容正确,语法规范,文字通顺;能协助处理相关业务工作,具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

四、翻译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报翻译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从事民语翻译工作。

2、获硕士学位,从事民语翻译工作2年以上。

3、获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翻译任职资格,任相关专业初级职务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翻译任职资格,任相关专业初级职务4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翻译任职资格,任相关专业初级职务5年以上。

6中职学校毕业,取得助理翻译任职资格,任相关专业初级职务7年以上。

第十一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有较强的民族语言专业翻译能力和知识,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翻译理论知识。民语水平测试达到乙级以上。

2.能独立完成文化、教育、新闻、科技、司法、旅游等方面活动翻译工作,有较强表达能力。口译、笔译内容准确规范、语言流畅,用词恰当、文字通顺。

3.能独立处理本专业业务工作,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一定的民族知识。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期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二:

1、获市(厅)级社科成果奖三等奖1项。

2、公开发表或出版累计1万字(基层人员0.7万字)以上民一汉对照译文作品(含翻译资料)。

3、从事民一汉双语教学工作,累计完成教学工作达120学时(需有教学文件证明材料,有教案)。

4、参加民一汉双语教材编写,个人完成1万字以上。

5、从事民语新闻工作,发表民一汉双语新闻达30篇或播报新闻累计达10小时以上,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6、参与完成电影电视译制、司法翻译、文化活动、旅游翻译、远程教育课件译制等工作,完成口译工作量累计达30小时以上的(需有岗位证明材料)。

7、独立收集整理翻译古籍(含民间口碑文学)资料3万字以上,或参与收集整理翻译民间口碑文学资料10万字以上(其中个人部分3万字以上)。

8、组织县级以上翻译培训工作2次以上,有策划方案、有工作总结,并担任一定教学培训任务。

9、参与文化、新闻、司法、旅游、远程教育课件译制等民语口译活动2次以上,有活动策划方案,有工作总结。

10、在翻译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现职期间取得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1、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其中独立完成1万字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在省级专业学术会上交流学术论文2篇。

4、在市(州)及以下工作的人员,在市(州)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2篇以上论文或技术报告。

5、在县及以下工作的人员,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发表1篇以上论文。

第十二条 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翻译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翻译任职资格。破格申报翻译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1、公开发表翻译学术论文3篇(基层人员2篇)。

2、公开发表、出版民-汉对照译文、科研成果、译文资料等累计30万字(基层人员20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社科奖三等奖1项,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三),或省级学会成果奖一等奖1项。

4、在翻译工作中成绩突出、成果显著,获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五、副译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副译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从事民语翻译工作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翻译任职资格,任相关专业中级职务3年以上:

3、获双学士学位,取得翻译任职资格,任相关专业中级职务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翻译任职资格,任相关专业中级职务5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翻译任职资格,任相关专业中级职务7年以上。

第十四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l、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具有较扎实的语言翻译理论知识和翻译技巧,业务素质高,有较强理解和表达能力,能够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3、口译清楚、准确;笔译达到审稿、定稿水平,民语水平测试达到乙级以上。

4、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从事专业有一定研究,并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5、熟悉民族语言文化、教育、科技、法律、旅游等方面知识,翻译业务工作达到政策把关水平;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期间,取得以下成果之.二:

l、获省(部)级社科奖三等奖1项,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三,基层人员排名前五)。

2、公开发表或出版累计3万字(基层人员1.8万字)以上民一汉对照译文(含翻译资料)。

3、从事民语教学工作,累计完成教学工作达200学时(需有教学文件证明材料,有教案)。

4、参加民一汉双语教材编写,个人完成3万字以上。

5、从事民语新闻工作,发表民~汉双语新闻90篇或播报新闻累计达40小时以上,效果好,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6、参与完成电影电视译制、司法翻译、文化活动、旅游翻译、远程教育课件译制等工作,完成口译工作量累计达60小时以上的(需有岗位证明材料)。

7、独立收集整理翻译古籍(含民间口碑文学)资料5万字以上,或参与收集整理翻译古籍(含民间口碑文学)资料20万字以上(其中个人部分5万字以上)。

8、组织县级以上翻译培训工作4次以上,并担任一定的教学培训任务,有策划方案、有工作总结。

9、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文化、教育、新闻、司法、旅游、远程教育课件译制等民语口译活动4(基层人员3次)次以上,有活动策划方案,有工作总结。

10、在翻译工作中成绩突出、成果显著,获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现职期间,取得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1、出版译著或专著120万字以上(如合译或合著,须撰写60%以上的文字);或担任审校(或主编)并翻译(或撰写)5万字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3、在全国学术会上交流学术论文4篇以上,基层人员3篇。

4、编写水平较高,适用性强的翻译培训教材、讲义,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在行业推广使用。省和市(州)、县工作的申报人分别完成5万、3万字以上。

第十五条 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翻译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译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副译审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1.公开发表4篇(基层人员3篇)学术论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2、公开发表、出版民一汉对照译文、科研成果、译文资料等累计60万字(基层人员40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社科奖二等奖l项或三等奖2项。

4、在翻译工作中成绩突出、成果显著,获省(部)级以上表彰。

六、译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译审任职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译审任职资格后,任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第十七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与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对所从事专业有全面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语言实践经验,熟悉工作业务,具有开拓创新能力。

3、有系统扎实的翻译理论知识,业务素质高,能指导解决翻译工作的疑难问题,是学科方面的带头人。

4、具有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口译流畅、准确、无误;笔译达到审稿、定稿水平;具有指导副译审工作、学习的能力和经历。民语水平测试达到甲级。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期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二:

1、获省(部)级社科奖二等奖l项或三等奖2项。

2、累计出版、发表8万字以上民一汉对照译文(含翻译资料)。

3、组织省级以上翻译培训工作4次以上,并担任一定的教学培训任务,有活动策划方案,有工作总结。

4、从事民语教学工作,累计完成教学工作达270学时(需有教学文件证明材料及教案)。

5、参加民一汉双语教材编写,个人完成5万字以上。

6、从事民语新闻工作,发表民一汉双语新闻120篇或播报新闻累计50小时以上,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7、参与完成电影电视译制、司法翻译、文化活动、旅游翻译、远程教育课件译制等工作,完成口译工作量累计达80小时以上(需有岗位证明材料)。

8、主持口语翻译活动6次(基层人员4次)以上,有活动策划方案,有工作总结。

9、在翻译工作中成绩突出、成果显著,获省(部)级以上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现职期间,取得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1、公开发表翻译专业学术论文5篇;或公开发表翻译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2、单独出版译著、专著或教材,译著40万字以上,专著20万字以上,教材25万字以上;或担任主审(或主编)并翻译(或撰写)12万字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学术会上交流学术论文6篇以上。

4、编写水平高,适用性强的民语翻译培训教材、讲义,在业内推广使用,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省和市(州)、县工作的申报人分别完成8万、5万字以上。

第十八条 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翻译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译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译审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3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2、公开发表、出版民一汉对照译文、科研成果、译文资料等累计80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奖一等奖l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4、在翻译工作中成绩突出、成果显著,获得国家级表彰。

七、附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所称“翻译”均指少数民族语文翻译。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所称“基层人员”,是指在我省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称“论文”,除注明的外,是指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刊物(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增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民语翻译专业论文。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

本《条件》中提到的著作、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登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字数一律按版面字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所称“译文资料”,是指承担单位重要工作任务,不能或不宜公开发表的翻译成果(包括以民语为载体的民语翻译培训活动方案,民间文艺活动作品、民族文化进校园教材等。需由主管部门提供评价、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12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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