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现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1、无房户(居住在危险房屋、集体宿舍、借住办公用房等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房屋的,承租私有或公有房屋的,应视为无房户);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300元;
4、申请人具有榕江县非农常住户口;
5、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6、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商品房。
二、具体要求
1、请有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将申请材料交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联合社区(或村委会)相关人员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家庭成员、户口性质等详细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及公示图片一并报县住建局。
2、县住建局接收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2012年9月16日。
3、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必须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因出具不实材料造成的后果由出具材料的单位自己负责。
4、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认真核实申请家庭实际情况,严格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要求,因审查不严造成的后果由审查单位负责。
5、申请人必须按材料要求准备齐所有材料并且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因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等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6、申请材料必须齐全且符合要求后再上报,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另行通知。
附件:1、榕江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2、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3、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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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 榕江县经济适用房申请登记表.doc 附件【附件2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的材料清单.doc 附件【附件3 汇总表 .do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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